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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构交易贷款遭“扫地出门”
2007年08月09日解放日报
37岁的罗某与朋友串通导演了一场“骗贷戏”,不料朋友后来竟要求他迁出房屋。在经历房屋迁让、买卖合同效力两个官司败诉后,罗某再次向法院起诉,要求朋友支付首付款17.5万元,并支付自己代缴的6个月房贷1.6万余元。浦东新区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请。 2004年12月,罗某急需资金周转,找好友王某商量,共同签一份虚假的房产买卖合同。王某“买”下罗某位于牡丹路的房屋,借此去套取银行贷款,双方约定:所有手续费、税费和还贷的钱都由罗某出,适时再将房子产权变更回罗某名下。很快,王某向上海银行套取了房贷款40万元,并把贷款和还贷银行卡留给罗某。 然而,6个月后,罗某因资金紧张没及时还贷,银行催告王某还贷,王某和罗某发生争执。不久,王某办了张新的银行存折开始还贷,还以产权人名义起诉要求罗某迁出房屋。罗某以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,由于缺乏证据,法院未支持其请求。面临要被“扫地出门”的窘境,罗某再次向法院起诉,要求王某支付其首付款17.5万元,以及他支付的6个月贷款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主张已向罗某支付首付款17.5万元,但对此提供的两份收据非罗某本人签名,不具有证明力,故法院不予采信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(通讯员 严剑漪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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